資移民配偶無法申請永居,孩子綠卡怎么辦?一定要離婚嗎?
在現行的英國移民法規定下,投資移民在完成英國五年的投資及移民監的,要申請綠卡的時候,逐漸發現了一個潛在的,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無論什么原因,拿不到綠卡,那么孩子,是無法跟隨主申請人獲得綠卡的。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有很多中,最常見的是:
副申請人不滿足居住條件 (常見于2018年1月11號以后遞交的簽證獲批者);
副申請人無法通過life in the uk;
副申請人無法通過b1的語言測試;
針對上述情況,江湖上一直有一種說法:
離婚,保孩子綠卡
但是,這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本文將從最近成功操作的一個實際案例,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并解決這個問題:如何在副申請人無法獲得綠卡的情況下,不離婚的同時,孩子也獲得綠卡?
【政策說明】
2018年1月11日開始,英國移民法針對記點積分制的家屬(配偶,即PBS dependant)申請永居的英國出入境時間,進行了明確說明:(劃重點)所有在此日期及在此之后遞交的PBS dependant簽證申請,從獲批之日起,配偶需要滿足在任意12個月期間內,離境英國的時間不得超過180天的規定,才可以申請永居。
同樣,投資移民副申請人更常見的問題是:沒有時間,經歷來學習英語,并且通過語言能力測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
移民法中的規定,2012年7月9日以后拿到首簽的PBS dependant的兒童家屬,需要在父母雙方均獲得永居,或者PBS主申請人對該兒童有獨立撫養權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永居。換句話說:
如果主申請人能夠證明對孩子在英國的生活,有獨立撫養權,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離婚,即使父親沒有獲得英國綠卡
孩子仍然能夠和母親一起申請并獲批綠卡!
【什么是獨立撫養權】
近年來,一些希望攜帶年幼子女移民英國的家庭,可能會始料未及地遭到拒簽:英國移民局認為父母中的一方對子女并無獨立撫養權,因此子女作為副申請人,申請遭拒。
這類拒簽通常出現在子女的親生父母離異、子女隨父母其中一方申請投資移民/企業家移民簽證;或父母并未離異,但父母中僅一方攜帶子女提交簽證申請的情況中。通常這類申請家庭都會認為,作為子女的親生父/母,攜帶子女移民英國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卻不知英國相關法律條款在這一點上與中國截然不同的概念:在父母雙方都健在且與子女有定期交流/提供經濟支持的情況下,父母中的一方將子女帶離另一方,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對孩子的成長環境進行保護,是這條法律的最核心的內容,換句話說,如何判斷父母雙方一方有獨立撫養權,要根據如何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生活環境來判斷。)
中國申請人對此拒簽理由措手不及,也是中英文化差異的一個體現。
獨立撫養權的問題產生:
首先,關于獨立撫養權的產生通常是在定居類簽證導向下容易產生,例如英國投資移民簽證,英國企業家移民簽證,英國工作簽證的子女在跟隨主申請人移居英國時,容易觸發此類問題。學生簽證及臨時工作簽證類別因為沒有定居導向,通常不會涉及到此類問題。
在過去10多年的實際處理申請的經驗當中,我們發現中國申請人概念中的獨立撫養權與英國移民法律中的獨立撫養權是有著完全不同的獨立意義解釋的。
很多中國申請人認為只要法庭判決上寫著撫養權歸母親,母親就擁有對孩子的完全獨立的撫養權。 但是,從實踐中來看,中國的法庭判決往往同時要求父親定期支付扶養費或者教育,生活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母親擁有的只是日常的撫養權,而不是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完全獨立撫養權。
完全獨立撫養權,Sole Responsibility,從英國政府的政策指導上我們可以看到如下內容:
大意是孩子父母中的一方,在一定長的時間跨度內,獨自對于孩子負有完全的親代責任(he/she has been solely responsiblefor exercising parental care over the child for a substantial period)。
注意這句話中的兩個重點:1)對于時間跨度的要求;以及 2)對于“完全”的定義。
通常情況下,移民局在考核父母一方是否對子女具有獨立撫養權的時候,會考慮以下幾點問題:
孩子父母是否離異?
如果孩子父母已離異,哪一方獲得了法定監護權?
若孩子父母離異且法院已判決監護權,移民局將確保移民決議不與法院判決相沖突;
孩子父母婚姻關系尚在,但已分居;
若作為主申請人/擔保人的父母一方已在英國/未與孩子共同居住,那么在此期間,孩子的日常照料由誰代理?
作為主申請人/擔保人的父母一方,是否持續性為孩子提供支持:日常起居料理,或定期及長期的經濟支持?
孩子生活費用由誰承擔?
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誰對孩子的成長做出重要決定:比如居住地,擇校以及宗教信仰等?
了解以上幾點問題,相信讀者可以自行得出一些初步結論:
一般來說,只有獲得子女法定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才可證明對子女負有獨立撫養權;
承擔子女生活費用、照料子女日常起居、在子女成長過程中做出主要決定的父/母一方才可證明對子女負有獨立撫養權。
子女與未擁有撫養權一方父或者母已經沒有直接聯系或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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